2016年12月5日星期一

在美国医患纠纷是如何解决的? - 我的一次当民事案件陪审员的经历

前言

我曾在2015年发表过一篇博文《我在美国当陪审员的经历》:


    该文记载了我在1995年在芝加哥当陪审员的经历。那是一件刑事案件。文章对美国的陪审员制度和程序作了简单的介绍。要想了解这方面背景,可以参阅该文。本文记述的是一件发生在201512月民事审判案件。陪审员的程序大致相同。对于在陪审团判案的标准差别会在本文中描述。

法院报到

    去年我接到加州圣地亚哥高级法院的传票,要我于十二月七日到法院报到,准备履行陪审员职责。早上8点到达位于市中心的法院时,候选陪审员休息大厅里已经坐满了几百人。在当天法庭开庭前,候选陪审员有机会基于家庭和工作原因提出服务时间的限制。我因为已经预定了二十一日去亚利桑那度假,所以提出不超过二个星期。法官会根据案子的复杂程度估计庭审的时间。

      上午九点开始随着法庭开庭,陆续有人被叫到名字去各个法庭。到了午餐后我还没有被叫到,按照我往年的经验,可能当天开庭的陪审员需求已经满足了,我可以回家了,也算履行了职责,二年之内不会被传到。可是到了下午二点左右,我被叫到名字,去第66号法庭。

       当我们三十六名候选陪审员进入法庭时,原告和被告,以及双方的律师已经在场,起立迎接我们入座。接着法官入场,宣布开庭。

    我在以前的博文中描述过法庭审案的程序,一般为案情介绍,挑选陪审员,法庭辩论,陪审团裁决,法官结案这几个阶段。

案情介绍

    这是一起医患纠纷的民事赔偿案件, 事故发生在201312月。   

      原告 (Plaintiff) 是一名白人青年,现在是大学生。事故当年28岁,在汽车修理店打工。原告有10年海洛因使用历史,据他说,他一直在戒毒,最近三个月毒品阴性。

      被告(Defendant)是医院(Tri-city Hospital外科医 (Orthopedic Surgeon),印度裔,大约近40岁。

      事由:原告由于注射海洛因,左手感染,从手腕到手背红肿疼痛,于20131211日去Tri-city Hospital 急诊。急诊医生认为是筋膜室综合征(Compartment Syndrome), 必须马上开刀,否则手部的神经和肌肉会坏死。于是由外科医生(被告)主刀。手术后原告住院观察治疗。原告称住院期间(1211– 1216日)主刀医生没有来看过,由内科住院医师负责。原告认为在住院期间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情没有改善反而加重,要求出院。回家三天后(1219日)病情加重,原告去另一所医院(Sharp Grossmont Hospital) 急诊。Grossmont Hospital 的外科医生重新打开伤口,释放左手的压力,十天后才缝合伤口。现在原告的左手的四个手指无法弯曲,左手麻木无法握东西。原告认为这是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医学界对筋膜室综合征的处理标准那样让伤口保持打开状态直到内部压力消失,而被告将伤口马上缝合了,致使筋膜室综合征症状没有改善,事后又没有观察症状的发展,致使左手的神经和肌肉坏死了。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残废状况负有责任。

挑选陪审员

 案情介绍后进入挑选陪审员的阶段。法庭要从被随机选中的侯选陪审员中挑选十二位组成陪审团。挑选陪审员对原被告双方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双方尽量挑选可能对自己有利的人当陪审员。

当我们三十六名候选陪审员进入法庭时,按照随机选中的序号入座。前12名直接坐到陪审团席位上。我的序号是8号,坐到了8号陪审员的席位上。法官给每个人发了一张问题单,问题大约是:

你的职业。
家庭成员中有没有执法人员?
家庭成员中有没有医护人员?
是否曾经当过陪审员?
是否曾经涉及医疗纠纷事件?
原告和被告属不同族裔,你能否不受族裔影响而作出公正无偏见的判断?
… …

我们十二人依次根据问题作出陈述性回答。然后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律师对每个人问一些针对性问题。如果法官认为此人不能持公正无偏见态度,即可淘汰。原告和被告律师也可以无需说明理由淘汰几名他不喜欢的候选人。一旦一名候选人被淘汰,后面序号的候选人填补进来,重复进行问答。

我们这些候选人中大多数人表示只有有限的医学知识,不懂那些专业医学名词,恐怕无法胜任这么专业的案子。法官解释说,根据普通人的常理来理解专家的辩论才是最没有偏见的。我们这些人中只有一人曾做过医生,以及几个人的家属中由当医生的,他们被原告的律师淘汰了。有几名曾经有过医疗纠纷的候选人被被告的律师淘汰了。

挑选陪审员的程序延续了一天半的时间,终于选定十二名正式陪审员和一名候补陪审员(她也全程参加庭审。如果在案子结束前有正式陪审员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职责,候补陪审员可以补上,不至于因缺少陪审员而中断庭审)。陪审团由5名男性7名女性组成,其中7名白人,2名墨西哥裔,1名菲律宾裔,1名韩国裔,1名华裔(本人)。

随即法官向陪审员宣布纪律,在法庭辩论期间陪审员只能听和记,相互之间不能讨论,以免影响自己的思维;案子结束前不能与家人和朋友讨论案情以免受影响。

法庭辩论

陪审团成立后随即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先由原告律师作开场陈述。原告律师大约五十来岁。他估计原告的毒品使用是个软肋,所以首先在开场陈述中主动向陪审团打个心理战。他说:“一年前当我的当事人(原告)到我的事务所陈述案情时,我的第一反应可能与你们现在想法一样,是你自己注射毒品引起的病还要赖医生?没有可诉讼的理由,因此拒绝了他的请求。但是他再次来到我的事务所时带来了具体的病历。当我仔细阅读了病历,注意到当事人的症状是‘筋膜室综合征’以及医生的处理记录后,我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因为我曾替一位橄榄球运动员打赢过类似的官司。关键是医生没有按照医学界对筋膜室综合征的标准来处理… …。”总之原告指控被告先是没按标准处理,手术结束时即将伤口缝合。手术后疏忽观察,住院四天期间没有去看望过原告。后因感染还存在致使手臂再度肿胀,没得到及时治疗,导致了原告的左手的神经受压而坏死。

被告有二位律师,一男一女。被告律师的主要辩护理由是:

1.    虽然急诊的诊断书上写了“筋膜室综合征”,但是被告(外科主治医生)在手术中发现病人的肌肉组织情况良好;住院期间的病历并未记录有恶化的情况。因此实际症状不能说明是“筋膜室综合征”。

2.    一般病房观察由外科护士担任。一旦外科护士发现有需要及时处理的情况会通知外科主治医生。被告在住院期间确实去看过原告,只是外科的病历由驻住院区的外科护士签名,所以没有记录。

3.    原告在1216日不听住院医生的劝告,坚持要出院,签了责任书。出院后三天在家没有继续治疗,因此导致病情恶化。

4.    对“筋膜室综合征”并没有一个硬性标准,医生可以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因此被告在治疗原告时的方式并不违规。

5.    原告没有按照后来的主治医生的医嘱去做康复治疗,这也与现在的残废状况有关。并且对原告的残废程度有异议。

接下来双方召来证人到庭作证。原告方证人有七名,被告方证人有三名。证人作证是一个冗长的过程。证人在庭上不是讲完走人。而是要逐个回答原告和被告律师的问题。对自己的证人的问题往往是想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问,而对方的律师会提出争锋相对的问题,尽量让陪审员降低对证人的可信度。例如,原告律师对自己请来的外科专家的问题围绕在“你有多少年行医经验?”,“你有多少专著?”,“医学界对‘筋膜室综合征’通常应该怎么处理?”……。而被告律师知道这位专家已经退休了,故意问“过去十年你做了多少手术?”,“你一共做个多少个筋膜室综合征’的手术?”以此来降低专家的权威性。当然提问不可以随心所欲,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或有诱导性的问题会被法官制止。

原告的证人:

1.    原告本人,主要抱怨被告在住院4天没有来看过,手肿没有得到及时治疗。

2.    Tri-city Hospital住院部医师Le医生: 20131216日 的当班住院医生,他签了出院书。他只是中性地描述了出院那天地情况。

3.    Tri-city Hospital 的感染疾病专科医生Smith医生。他在原告住院期间看过原告。他的责任是评估感染程度,针对感染的病菌种类使用相应的抗菌素。他说,虽然病理检查时没有发现病菌,但是根据他的经验,病人的手确实有深度感染。原告律师想通过这个证人说明原告的症状的严重性,患有深度感染。

4.    Saches医生 : 他是原告律师请来的医学顾问。是原告的主要的医学专家证人。他在筋膜室综合征方面有专著,曾帮原告的律师打赢了橄榄球运动员的官司。他指出医学界对筋膜室综合征处理标准是保持伤口开发直到内部压力完全消除,否则患者的内部肌肉和神经会因缺氧而坏死。 他在调研所有两家医院的医疗记录后,得出被告没有按标准处理,对原告的伤残有直接责任。他也评估了原告的伤残程度。

5.    Tri-city Hospital的住院部医师Day医生,他是原告在1212日到121512期间的住院当班医生。他主要解释了住院医师的责任是处理其他突发情况,包括疼痛处理。他不会打开绷带检查伤口,这是外科医生的责任。原告律师以此说明被告有责任在住院期间仔细观察病人的病情。

6.    原告的母亲,指控医生不关心。她在医院探望儿子时从未见到过外科主治医生查房。儿子的手臂在住院期间不但没有改善而且越来越肿,是她建议儿子换医院,去离她家比较近的Sharp Grossmont Hospital

7.    Sharp Grossmont Hospital外科主治医生,他负责原告在1220日到1230日期间的手术及住院期间的治疗,以及以后的复诊。他客观地描述了接手病人时地症状很严重,整个手臂都肿了。他立即打开伤口减压,并保持伤口开着直至十天后症状消失。按照1220日的症状,应该是筋膜室综合征,而且必须打开伤口,否则后遗症更严重。但是他不能确认病人的左手神经在他接手时已经坏死了。原告律师以此示范什么是标准的处理方式。

被告的证人:

1         1.  当时在Tri-city Hospital的住院实习医生(现在是海军军医),在1211日至13日,及         16日 照看过原告. 他与原告接触最多。据他的证词,原告在住院期间不很配合治疗,经常溜出            病房。而且原告没有抱怨过手臂症状加重的情况。他暗指原告主动要求出院的真正原因是毒瘾            发作。 

2       2.    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UCSD)的教授,外科医生。他是这方面的专科医生。他与他          的学生每年会医治许多例筋膜室综合征的病人。按照他的经验,如何处理伤口要根据病         人的具体情况。有20%的病例可以在手术后将伤口缝合。他认为被告对原告病例的处理         是妥当的,并不违反所谓的标准。

3        3. 被告本人。他讲述了手术时他所观察到的症状,切开伤口后发现内部无深度感染,所以         缝合伤口以防再度感染,留院观察。他说他与外科护士查过房,并未发现异常。

     证人的答辩持续了五天。所有证人答辩结束后庭审进入了陪审团裁决的阶段。

陪审团裁决

 法庭辩论完了以后案子就交到了陪审团手上。法官对陪审团作了法律的指导:

1       1.    重证据,但是有别于刑事案件对证据必须是“无可置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标准。

2       2.    陪审团作表决时,至少要有12人中的9个人的一致意见。(不同于刑事案件表决时必             须12人意见一致)。

   法官给陪审团的四个问题:

1       1.    被告是否有过错?

2       2.    如果被告有过错,这个过错对原告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

3       3.    基于原告的损害程度,以及对今后生活工作造成的后果,经济损失是多少?

4       4.    原告是否也有责任?如果有,应该占多少百分比?

       陪审团要基于在法庭上提交的和辩论的证据对以上四个问题依次作出回答。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此案就有结论,不必讨论余下问题。如果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否“,此案也有结论,不必讨论余下问题。

   关于第三个问题,到底经济损失是多少,要考虑到原告的年龄。比如原告当时年龄28岁,参照美国的平均寿命72岁,考虑对今后44年的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原告的律师给出了一个参考数额:75万美元。原告律师说,被告理应负全责。如果你们一定要考虑原告也有责任,建议原告和被告的责任三七开,即赔偿原告70%的经济损失(52.5万)。

   我们十二位陪审员被带进了陪审团会议室。会议室是一个封闭的环境,有自带的卫生间。在讨论案件期间任何人不能外出,不准用手机。在讨论期间我们可以要求提供法庭辩论时展示过的文件重阅。

   本人认为被告的律师在辩护时有瑕疵。既然聘请的专家说将伤口缝合也不违规,为什么还要推翻初始的筋膜室综合征的症断结论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同时综合双方证人的答辩,我觉得Sharp Grossmont Hospital(第二家医院)的主治医生的态度和经验要比被告好。被告和Tri-city Hospital(第一家医院)在处理原告时似乎不够重视。但是原告有个重大的理亏的地方,即主动出院又没有及时转院,在家呆了三天。考虑到这些因素,我倾向给原告赔偿30%。但是除了我以外,其余十一名陪审员在讨论第一个问题时都认为被告没有责任 , 原告应该为自己主动出院的行为负责。他们对原告的态度像原告律师在开场时担心的一样,认为注射毒品引起感染不值得同情 (当然他们不会将这个作为直接理由来解释他们的投票决定)。这样就没有必要讨论余下的问题了。陪审团就有了裁决的结论。

   二小时后重新开庭,陪审团向法官宣读了陪审团对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法官让赞同这个结论的陪审员当庭举手以确认有九人以上赞同。最后法官宣布原告诉求被否决,结案。并感谢陪审员七天来的付出和对法庭的支持。                      

写于 2016125日 加州圣地亚哥                  



                                          候选陪审员休息大厅
                                         
                                       第66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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