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

我在美国当陪审员的经历

法院传票

      二十年前的一天,我收到了一张伊利诺斯州法院的传票。接到信时先是吓了一跳。平生从未有官司缠身,何来法院传票。打开仔细一看,这是一张通知我当陪审员的传票。传票上写着,当陪审员是公民应尽的义务,通知我于某月某日早上8点到湖郡(Lake County)的巡回法庭报到。如有特殊理由必须向法庭请假,如果无故缺席,法警可以逮捕你。


      对如此严肃的事,不敢怠慢,于是向摩托罗拉的上司请假。很荣幸地了解到,作为员工福利和对社会的责任,像摩托罗拉这类大公司会在员工当陪审员期间照付工资。对小公司雇员和个体户的陪审员就没那么幸运了,只能拿到法庭付的微薄的车马费了。

      在去法庭报到前,我学习了一些陪审团的背景知识。在讲述我的经历前,先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美国的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每个刑事诉讼案的被告有六项权利:

1.   迅速而公开审判的权利;
2.   由公正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3.   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的权利;
4.   同原告证人对质的权利;
5.   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的权利;
6.   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

      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在听取法庭辩论后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如果有罪,法官作出量刑判决。法官在审案过程中是一个中立的裁判员,监督程序的合法性,裁决哪些证据证人可以进入庭审,哪些与本案无关的证据证人不能进入庭审。陪审团的决定必须取得12个陪审员的一致同意,有罪或无罪。如果经过充分的讨论无法取得一致,就构成“陪审团僵持”(hung jury)这次审判就流产了。由公诉人决定是否组成新的陪审团重新审判。

      陪审员由普通的公民担任。熟知法律的律师,执法人员(如警察)是不能担任陪审员的。首先需要从法院所在地的地区居民中随机抽选出大批候补陪审员,组成候选陪审员团。随后,候补陪审员需要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和各方代理人(律师、检察官)的问询。各方代理人可以对陪审员申请“有理由的回避申请”,或者可以在有限的次数内申请“无理由的回避申请”。下节详细描述陪审员的挑选过程。

被挑选为陪审员

      那天早上我准时到法院报到。陪审员休息大厅中大约有近百人。9点开庭时陆续有人被传唤到不同的法庭。我等二十多人被传唤到第一庭。法庭里已经坐着被告,被告的辩护律师,和公诉人。被告是一位二十多岁的黑人男青年。律师是位白人,大约二十多岁,像法学院毕业不久的法庭雇佣的律师。前面讲过,宪法赋予被告有律师辩护的权利。对请不起律师的被告,可以要求法庭的公共律师的免费服务。公诉人是位年轻的助理检察官,是位黑人。我们先被安排在观众席坐下。观众席上除了被告的女朋友外没有观众。突然听到法警高呼“全体起立!“ 法官出庭。法官是位四十来岁的白人。法官入席后宣布开庭。法官首先简单地介绍了案情。本案被告是以非法藏有毒品罪被起诉的。然后进入了挑选陪审员的程序。先随机地挑选我们中的12人坐到陪审员席位上。法官开始向每位陪审员候选人提问。如:

          “你或你家人中有没有执法人员,或律师?“
          “你有犯罪记录,或是否曾经被捕过?如有,什么原因?
          “本案的检方的证人都是警察。你是否因为警察的话就比较容易相信?“
          “本案的被告是非洲裔人士,你有否偏见?“
          “你是否暴力犯罪的受害者?“
          “你是否曾经当过陪审员,什么样的案情和结果?“
          。。。。。。

      每位候选人都被要求宣示,回答都是真的。如有说谎愿受法律制裁。

      对于犯罪和被捕记录的问题,有一位像是白领的四十多岁的白人男子坦诚自己由于吸毒被捕过。他被法官要求回避而请出法庭。并不是有犯罪记录的人不能当陪审员,而是他有与本案相同的犯罪经历,有可能产生偏见。另一位年轻男子也说曾被捕过。在读高中时,游泳池关门了,他因翻墙进入游泳而被捕。法官认为不会妨碍对本案作公正的裁决,因此让他留下。

      对于对警察的态度的问题,大多数人都说能一视同仁。有一位的回答比较有趣。他说他是卡车司机,经常同警察打交道,对警察没有好感。他也被请出法庭。

      对于对黑人的偏见问题,有人回答道,上个月刚遭到黑人的抢劫,因此无法不影响自己的情绪。法官理所当然地将他请走。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被要求回避,陪审员席上出现多个空位。于是我被填补上去,也经历了上述问题的问答。最终,经过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开掉几个人后,12位陪审员和一位候补陪审员挑选完毕,形成了本次庭审的陪审团。候补陪审员与陪审员一样参与整个庭审过程。万一有陪审员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到底,候补陪审员可以补上。我被挑选为陪审员。12个人中,有三位女性: 年轻亚裔,中年和老年白人。9位男性中,除了我是亚裔,还有1-2为墨西哥裔或中东,其余是白人。

      挑选陪审员花去了整个上午。在结束前,法官对陪审员宣布了纪律和要求。从现在到法庭辩论结束前,陪审员之间不能谈论任何与本案有关的话题;在庭审过程中只能听记,不能相互讨论和提问;回家以后不能与家人讨论案情,不能看与本案有关的新闻报道。宣布完纪律后,陪审员由法庭工作人员陪同到指定的餐馆用午餐,由法院买单。

庭审过程

      下午庭审开始。

      先由公诉人作开场发言介绍案情与指控。某日晚上,警察持有法庭搜查证到被告的住所执法。在他的卧室的衣柜中搜到海洛英x克,因此当场逮捕,现以非法藏有毒品罪起诉。

      辩护律师开场发言称,警察搜查的那个公寓是被告的女朋友的住所。被告与其母亲同住,有驾照执照的地址为证。被告与其女朋友生育二个孩子,分别三岁和一岁。出事那天晚上被告是去探望女朋友和孩子的。被告的女朋友被以同样的理由起诉,并已认罪(另案处理)。被告对女朋友家的毒品不知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诉人证人,那晚的执法警察作证: 那天晚上,被告的女朋友告诉警察,她男朋友的毒品藏在卧室的衣柜中。

      辩护证人,被告的女朋友称,警察进门后对她讲,只要说出毒品在哪儿并指认是男朋友的,对她可以免予起诉。但是她从没说过毒品是男朋友的。辩护律师指出警察用免予起诉为条件,后又否认,不符执法程序。

      公诉人称,在警察的报告中从未有过这样的承诺的记录。

      辩护律师:警察报告有被修改的嫌疑。

      公诉人指出,被告的女朋友的辩护律师与被告的律师是同一人。言下之意,女朋友认罪为男朋友开脱是律师策划的。

      辩护律师马上提出“反对!与本案无关。”法官说:“反对成立。”并告诉陪审团,将刚才公诉人说的话从脑子中抹去,裁决时不予参考。

      至于为什么警察有搜查证?有什么线索导警察的行动?法官说这与本案无关,陪审团无需知道这些。接下来法庭辩论的中心围绕在该处是否被告的常住地。以下是公诉人的证据和辩护人的反驳。

证据1:大号T恤衫

      公诉人展示了在卧室衣柜中搜到的特大号T恤衫,认为这是被告的衣服,以此证明这就是被告的卧室。

      辩护方:被告女朋友称这是她的T恤,睡觉时穿的。

证据2:有线电视账单的名字

      公诉人展示了该地址的有线电视账单,上面是被告的名字。
辩护方:被告的女朋友是一位没有工作的有二个孩子的单身母亲,有过付不起月费的记录,因此申请账号不被批准,只能用男朋友的名字申请。

证据3:处方药瓶

      警方在卧室的衣柜中搜到一个处方药瓶,上面写的是被告的名字。

      辩护方:被告女朋友称,被告有一天来看望她和孩子时服过药,并将药瓶遗忘在厨房的餐桌上。为了防止小孩意外服用,她将药瓶藏到卧室的衣柜中。

证据 4:高级音响系统

      公诉人说,在客厅中有一套SONY的高级音响,估计市价一千多美元。被告的女朋友是买不起的。一定是被告自己的。

      被告承认音响是他买的。是他送给女朋友的礼物,因为“我爱她”。

      法庭辩论持续到第二天下午。在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作来最后陈述后庭审结束。接下来就要进入陪审团裁决阶段。

陪审团裁决

      法官对陪审团作了法律指导:

-      陪审团的裁决只能基于庭审中辩论的证据,而不是根据自己的推理。
-      所有用来定罪的证据必须是“无可置疑的”(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对那些有合理疑问的证据,应该让被告受益(该证据不被采用).
-      裁决本案的关键是如果有无可置疑的证据能证明该公寓是被告的住所,那么他是有罪的。

      陪审团的会议室像现在餐厅的豪华包房,是全封闭的,内有洗手间和茶水间。在陪审团作出裁决前我们不能离开会议室。现在开始我们陪审员之间才可以相互讲话,讨论案情了。
于是我们按照法官的指导从法庭上辩论的证据开始。

证据1:大号T恤衫

      这件T恤一定是被告的吗?那位年轻女陪审员认为被告女朋友的说法有一定道理,她也喜欢在家里穿大号T恤,比较舒适。既然这个证据可以有多个解释,就不是“无可置疑”,所以应让被告受益,该证据就不被采用。

证据2:有线电视账单的名字

      好几位陪审员说他们有相同的经历。当他们刚踏上社会时,没有信用记录,都有让父母或朋友帮申请电视,电话和其他账户的经历。根据同样原因,这个证据也不予采用。

证据3:处方药瓶

      大家认为,被告女朋友的解释 将药瓶藏起来防止小孩误食,有其合理性。所以这个证据也不是“无可置疑”的,也被不能采用了。

证据 4:高级音响系统

      有位年轻男陪审员说他曾经送过贵重礼物给女朋友。爱一个人时,什么事都会做,更何况他的女朋友还为他生了二个孩子呢。同样,这个证据也被排除了。

      这一遍梳理下来,似乎没有“无可置疑”的证据可用来定罪了。

      从直觉上,多数陪审员认为这毒品大概是被告的。如果判个“无罪”岂非放过了罪犯?有人提议,虽然每个证据分开一个一个地分析都被排除了,但综合起来看应该能支持检方了。我们中间有曾做过陪审员的,认为这变成了“推理”。陪审员的责任不是破案,而是根据检方的证据定案。大多数人认为检方取证不够充分,假如核对被告和毒品袋上的指纹,就是铁证了。对于在庭审中提到的警察对被告女朋友的不追究的承诺后又否认的事,我们相信辩方的说法。如果没有此类承诺,她为什么要告诉警察毒品在哪儿?可见警察执法过程中是有瑕疵的。随着讨论的深入,基于法官的指导意见,大多数陪审员倾向于“无罪”裁决。那位老太太总觉得不妥,但又说不出更多的道理来说服大家。又相持了半小时,12位陪审员终于在“无罪”的裁决书上签了名。陪审团的裁决过程用了近半天时间。随后,通知法庭工作人员,陪审团有了裁决。

法庭判决

      半小时后,法庭重新开庭。法官预览了陪审团的裁决书,然后由陪审团代表朗读:我们,陪审团,裁决被告无罪。法官随即宣判本案审理结束,被告当庭释放。

      听到这个裁决后最高兴的显然是被告。他对我们做了个飞吻。那位陪审员老太太说,看他这样感到恶心,后悔投了无罪的票。辩护律师也很高兴,对我们说了声“谢谢!”赢了官司对他的职业生涯是有帮助的。

后记

      庭审后法官留下来与我们谈谈,可向他提些问题。

      我们对法官讲了我们讨论的过程和裁决的理由。法官说:“你们做得好。”(You did good job)。我们问他,警察为什么不做指纹比对?法官解释道,做指纹比对是比较花费的。这类小案件很多,一般不做的。有人问,假如现在能证明毒品袋上的指纹是被告的,能再起诉他,将他定罪吗?法官回答,“不能”, 这是一罪不受两次起诉原则(禁止法院重复起诉同一罪行的法律原则)Double Jeopardy Rule)。

      当谈话要结束时,法官悄悄地告诉我们,这个被告下个月还要来法庭,还有官司等着他呢。

王惠豫

2015726日于美国圣地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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