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六月的一天,我收到了女儿送来的一封电邮。她兴奋地告诉我,她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民间组织告联邦政府的官司最终在美国最高法院取得了胜利。2012年当时她作为哥伦比亚法学院的实习生参与了这个案子的诉讼工作,参与了其中一段诉状的起草。我随即与她通了电话,想了解具体的案情。电话中,我女儿给了一个粗略的介绍。联邦政府有一笔防治艾滋病的援助基金。全世界非政府组织(NGO)可以申请用来帮助艾滋病人和防治艾滋扩散。但是有一个附加条件:要想取得援助必须表明反卖淫的立场 (反卖淫保证)。大多数非政府组织认为强制他们接受政府的立场有违反言论和信仰自由的嫌疑,因此将联邦政府告上了法庭。由于电话中只能了解个大概,通完电话后有些疑惑。按常理,施舍者有理由决定将钱给什么人,而收施舍者可以决定要不要,为什么既要人家钱,又要告人家呢?尤其按我们这辈人幼时成长环境的影响,拿政府的钱当然要听政府的话,怎么可能去挑战政府的政策呢?于是我开始收集有关这个案子的材料,努力了解整个事件的历史背景,从而更好地理解这个·案子的意义。
总统艾滋病紧急援助计划
2003年一月,小布什政府提出一项150亿美元的“总统艾滋病紧急援助计划”,全世界从事艾滋病援助的非政府组织都可以申请该基金。同年五月国会通过了《美国领导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结合病和疟疾法(全球艾滋法)》。该法案认为卖淫和性贩运有助于艾滋病的传播,因此推出了美国新的“消除卖淫”的政策。法案规定:
- · 援助基金不能被用来促进或主张卖淫合法化;
- · 任何没有明确反卖淫方针的组织不能取得该援助基金;
- · 禁止卖淫条款中的任何条款“不得解释为排除”向妓女提供服务,包括测试,护理和预防服务,包括避孕套。
这就是“反卖淫保证”(Anti-Prostitution
Pledge)的援助条件。该法案在·2003年时对外国的非政府组织实施。到2005年时对所有,包括美国的非政府组织实施。
2009年奥巴马政府上台后继续支持这项政策。
反对的声音
2005年八月,100多个美国非政府组织,包括基督教医学协会,联名给总统写信表明反对这个政策的立场,认为这个政策会起到负面作用。对妓女提供预防艾滋病的帮助有助于艾滋病的扩散。巴西的一项帮助妓女预防艾滋病的项目得到了联合国的认同。
2005年五月,巴西政府拒绝了美国政府的反艾滋病毒/艾滋病的4千万美元的资助。一位艾滋专员指出,“性工作者是需要接受援助群体的一部分,我们将会要求她们采取反对自己的立场。”
法律诉讼
(DKT vs USAID):
一个DKT的民间组织在2005年率先对联邦政府提起诉讼。指控联邦政府的这项政策压制或禁止言论自由,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2005年在联邦地区法庭先赢了诉讼。联邦政府提起上诉。2007年一家上诉法庭推翻了下级法庭的裁决,最后输掉了官司。
(AOSI vs USAID):
2006年五月,民间组织“Alliance
for Open Society International”(国际开放社会联盟)在纽约的联邦法庭对政府提起相同的诉讼。法庭发出了禁止执行”反卖淫保证“政策的命令。联邦政府提起上诉。2007年十一月上诉法庭驳回了政府的上诉请求。
2008年,另三家组织加入诉讼(全球卫生理事会,国际探索,国际行动)
2011年上诉法庭再次裁决该政策违宪。乃至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2013年六月,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6:2裁决政府的“反卖淫保证”违宪。判决书指出:“要求人们承诺忠于政府的消除卖淫政策违反了宪法的第一修正案。”这场官司到此划上了句号。美国的非政府组织不受“反卖淫保证”的约束。
通过详细了解这个诉讼案件,再次帮助我们理解美国的立法,司法的行政三部门相互制约的制度。民间组织在法律面前于政府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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